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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保障信託
孳息他益型股票信託
股權控管信託
保險金信託
遺囑信託
- 可透過信託贈與股息股利予受益人
- 委託人仍保有股票之運用決定權
- 委託人仍保有參加股東會的權利
- 股票信託不影響委託人之董監事資格
客戶林先生為上市公司總經理,林先生因為公司內部人,故長期投資並持有該公司股票,亦無出售股票之規劃。但該公司每年皆配發高額之股息股利,造成林先生的所得稅負擔,林先生計畫透過「股票信託」,並設定其成年子女為孳息受益人,將股息贈與給已成年子女作為創業基金,林先生仍保留股票運用決定權,確保股權的行使能按自己的意願執行。
注意事項
- 股票信託所涉相關稅賦,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 令為之(包括但不限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等之規定及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三條之三及第三條之四等之規定)。
- 惟未來如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如另有規定,仍應依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 委託人於信託前應自行諮詢法律顧問及稅務顧問相關之法律規定及風險,並自行斟酌本信託是否符合委託人之需求,本行就本信託之相關法律風險或稅務風險並無提供任何聲明及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