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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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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債風險警語

買賣債券具有風險,可能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本金,故投資人應於買賣前瞭解相關風險,依據自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審慎判斷後進行交易。下列為買賣債券所涉風險之一般性說明,投資人應詳讀以保護權益,買賣債券並無任何保本或獲利之保證:

(一)市場風險

債券市場價格受多個因素影響有可能出現大幅波動,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及保證人(如有)之信用情形,利率變動、匯率變動、通貨膨脹、連結標的資產價格、債券條件(如到期日、配息、具強制贖回權等條件)及其他政治、國家、法令、整體經濟等。債券市場價格受上述因素影響,有可能下跌,大幅貶落,甚至完全無市場價值。若於債券到期前賣出債券,債券價格可能會受市場波動影響,投資人須承受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

(二)信用風險

買賣債券,需承擔發行人之信用風險。在有保證人保證的債券,亦承擔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發行人及保證人(如有)之財務情形惡化或有惡化之可能時,有可能發生支付不能及/或信用評等調降等,而無法收回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額,債券之市場價格大幅貶落而產生投資損失。

(三)利率風險

債券之市場價格受利率變動影響。一般而言,當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跌,當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不必然上漲。債券之期限越長,受利率變動影響越大。

(四)事件風險

如遇發行人或保證人(如有)發生重大事件,影響償債能力、日常營運或其他情形,有可能導致信用評等調降、發生支付不能等情形,致可能使債券市場價格下跌,造成投資損失,甚致有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如遇全球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對所有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均造成不利影響。

(五)國家風險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當遵照當地國家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若與臺灣法規不同,保護程度亦有異,投資人有義務遵照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如有)之註冊國、交易所或清算機構所在地如發生戰亂、天災等不可抗力或重大事件,或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或發生重大事件、緊急事件、市場重大變動等,可能影響債券市場價格,而致承受投資損失。

(六)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來自市場交易不活絡,買進賣出價差點數擴大,造成新做或拋補部位的困難增加,無法以合理價格與時限完成。在缺乏流動性或交易量低的情形下,投資人持有之債券有可能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甚至無人應買,投資人有可能以低於合理價格出售,造成投資損失或必需持有至債券到期,影響資金調度能力。

(七)匯率風險

若持有債券計價幣別,與原持有資金幣別不同時,所收取之債券計價幣別之利息、本金或出售價金,如兌回原持有資金幣別時,將受匯率變動影響,如不利於投資人時,兌回原持有資金幣別時,將同時承受匯兌損失。

二、特別條件風險說明

(一)一般/特殊提前贖回之風險

若債券具有提前贖回(early redemption)條款或稅務法規變更 (tax change call)、監管法規變更 (regulatory call)等特殊提前贖回條款,發行人有權提前贖回債券,因提前贖回依提前贖回條款約定價格執行,投資人可能承擔投資本金損失及再投資之風險。

(二)利息取消/延遲支付之風險

若債券設有利息取消或利息延遲支付條款,發行人有權決定取消利息或永久或暫時遲延支付利息,而不構成違約。遲延支付之利息可能為不可累積,則遲延支付之利息未來將不再給付,對債券價格及投資人收益有不利影響。

(三)利率重設之風險

若債券設有票面利率重設條款,發行人有權於每次債券利率重設日重設票面利率,進而影響未來之債息,投資人收取利息之金額及時間將面臨不確定性,亦有可能無法收取利息。

(四)具損失吸收特性之風險(Loss Absorption Feature Risk)

若債券具損失吸收特性,當發行人依損失吸收條款得主張損失吸收時(包括被所屬主管機關判定為無法經營,或以低於特定之資本適足率作為觸發事件時,主管機關依法有權或發行人將依觸發事件啟動內部紓困(bail-in),將債券轉換為發行人的普通股票或進行債券本金減記(write-down)),債券之債息及本金可能被註銷。投資人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利息收入與全部本金。

(五)永續債券之風險

永續債券並無到期日,如有提前贖回條款,是否贖回將依發行條件或發行人自行決定。永續債券之受償順位可能為次順位債券,如發行人遭受清算時,受償順位將次於一般順位之債權。

(六)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次順位債券之投資人,其債權受償順位將依發行條件次於一般順位之債權。若投資人持有次順位債券,債券投資本金及利息損失風險較高。

三、投資人應瞭解其債券及市場之特性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債券之商品特性、於我國及國際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匯率波動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及法令遵循等風險。

四、買賣外幣有價證券若發行機構為註冊地在外國之公司,其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相關規範可能與我國規範不同,包括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發行標準、監理方式、資訊揭露及股東權益保障等,投資人應瞭解此特性及潛在風險。

五、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買賣債券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如涉及人民幣,除受一般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導致匯率、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可能影響外幣有價證劵交易之損益及市價評估。

六、不同司法管轄區有其不同之稅務處理方式,投資人應瞭解外國債券相關收益之可能稅賦或尋求獨立稅務顧問之建議。

七、買賣債券,如遇發行人發生信用風險事件不能支付本息,或本行無法履約時,投資人之最大可能損失為投資金額。

八、買賣外國債券,債券發行條件之準據法及訴訟管轄法院非為中華民國法律及法院,如遇債券有違約等情形,投資人需依債券發行條件及外國法及外國法院程序辦理,除投資損失外,可能需負擔額外費用。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買賣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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