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須知與常見問題
境內外基金淨值計算日(各基金淨值計算日不盡相同,須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及作業為準)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內外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規定】
●單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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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通路 |
臨櫃 |
臨櫃 |
臨櫃 |
網路及行動銀行 |
網路及行動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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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方式 |
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台幣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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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資金額 |
境內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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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基金: |
境外基金: |
境內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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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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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本行營業時間 |
本行營業時間 |
本行營業時間 |
24 小時 |
24 小時 |
單筆投資投資日說明:
境外基金:
週一 ~ 週五下午 3:30 前完成,則視為當日交易,逾時和星期例假日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境內基金:
週一 ~ 週五下午 3:30 前(申購貨幣市場基金上午 10:30 前完成), 則視為當日交易,逾時和星期例假日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ETF/股票:
1.本行營業時間如下所述為當日交易,逾時和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a.境內 ETF:週一 ~ 週五上午 9:00~下午 3:30 前完成
b.境外 ETF/股票:
美股: 21:30~04:00(夏令), 22:30~05:00 (冬令)
港股: 09:30~12:00 (上午盤), 13:00~16:00(下午盤)
滬港通: 09:30~11:30(上午盤), 13:00~15:30(下午盤)
歐股(倫敦交易所): 15:00~23:25(夏令), 16:00~00:30(冬令)
2.境內外 ETF/股票單筆申購前,請先至臨櫃或網銀/行動銀行簽訂特約事項,始得至前述通路直接進行交易。
3.境外 ETF/股票之單位數以各交易所最小交易單位為增加單位,例如:美股為 1 股。
4.委託交易時間:
a.境內 ETF:信託指示生效日(T 日),交易執行時間為台灣時間 T+1 日之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如遇台灣假日或未開盤,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b.境外 ETF/股票:
於美國交易市場,信託指示生效日(T 日),交易執行時間為美國時間 T 日之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如遇美國假日或未開盤,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於倫敦交易市場,信託指示生效日(T 日),交易執行時間為倫敦時間 T 日之倫敦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如遇倫敦假日或未開盤,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於香港交易市場,信託指示生效日(T 日), ETF 交易執行時間為香港時間 T+1 日之香港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信託指示生效日(T日),股票交易執行時間為 香港時間 T 日之香港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如遇香港假日或未開盤,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註:上述『最低投資金額』,僅供參考,實際之最低投資金額,仍需按基金公司之作業規範辦理。
●定期定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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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通路 |
臨櫃 |
臨櫃 |
網路及行動銀行 |
網路及行動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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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方式 |
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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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境內外基金: |
境內外基金: |
境內外基金: |
境內外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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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本行營業時間 |
本行營業時間 |
24 小時 |
24 小時 |
扣款投資日:
- 選擇自本行存款帳戶扣款:每月 1~28 日的任一日或多日。
- 選擇自信用卡扣款: (外幣信託不適用)每月 1~28 日的任一日或多日(限持卡人本人,含正、附卡;但僅限新台幣信託投資境內外基金)
定期定額投資注意事項:
- 自本行存款帳戶扣款者,為確保投資成功,請於每月指定扣款投資日(每月 1~28 日)的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之存款帳上,留存足夠的扣 款金額。
- 自信用卡扣款者,限新台幣投資定期定額境內外基金;為確保投資成功,請於每月指定扣款日(每月 1~28 日)的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確 認您的信用卡之可用餘額是否足夠基金投資扣款,以免扣款失敗。
- 若要申請定期定額開戶及異動事項(包含變更投資金額、扣款帳號、扣款日期、停止或恢復扣款),請於指定扣款投資日之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晚上 10:00 前【約定郵局帳戶扣款者,須前三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晚上 10:00 前】,透過臨櫃、網路及行動銀行辦理完成,當次扣款才可生效。若逾時辦理,則須於下次扣款投資日才能生效。
- 連續三次扣款不成功,受託人得停止繼續扣款投資。
- 委託人原申購之投資標的如係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則原申購之該筆投資標的得於臨櫃、網銀及行動銀行異動為「定期不定額」方式,反之亦可。
- .委託人定期定額申購之境外基金如因故成為未核備基金時,本行將依最新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指示之處理方式辦理。
- 境內 ETF 定期定額申購前,請先至臨櫃或網銀/行動銀行簽訂特約事項,始得至前述通路直接進行交易,但境外 ETF 不適用定期定額交易。
- 上述『最低投資金額』,僅供參考,實際之最低投資金額,仍需按基金公司之作業規範辦理。 例如:瀚亞投資系列基金南非幣計價類別之台幣信託最低投資金額為每次每筆新台幣 5,000 元。
- 本行即日起,不再受理客戶新申請以郵局帳戶扣款,惟舊戶不受影響,仍可繼續定期定額扣款(可異動扣款金額、日期及停扣後可恢復扣款),但不得變更郵局扣款 帳號;而原使用本行帳戶或信用卡扣款者,亦不得異動為郵局帳戶扣款。舊戶扣款限以委託人本人之郵局存簿儲金帳戶,並須於每月指定扣款投資日的前二個金融機 構營業日之存款帳上,留存足夠之扣款金額。
●定期不定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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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通路 |
臨櫃 |
臨櫃 |
網路及行動銀行 |
網路及行動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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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方式 |
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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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境內外基金: |
境內外基金: |
境內外基金: |
境內外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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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本行營業時間 |
本行營業時間 |
24 小時 |
24 小時 |
扣款投資日:
- 選擇自本行存款帳戶扣款:每月 1~28 日的任一日或多日。
- 選擇自信用卡扣款: (外幣信託不適用)每月 1~28 日的任一日或多日(限持卡人本人,含正、附卡;但僅限新台幣信託投資境內外基金)
定期不定額投資注意事項:
- 自本行存款帳戶扣款者,為確保投資成功,請於每月指定扣款投資日(每月 1~28 日)的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之存款帳上,留存足夠的扣款金額。
- 自信用卡扣款者,限新台幣投資定期不定額境內外基金;為確保投資成功,請於每月指定扣款日(每月 1~28 日)的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 確認您的信用卡之可用餘額是否足夠基金投資扣款,以免扣款失敗。
- 若要申請定期不定額開戶及異動事項(包含變更投資金額、扣款帳號、扣款日期、停止或恢復扣款),請於指定扣款投資日之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 假日)晚上 10:00 前,透過臨櫃、網路及行動銀行辦理完成,當次扣款才可生效。若逾時辦理,則須於下次扣款投資日才能生效。 (凡參加定期不定額投資者不適用郵局扣款)
- 連續三次扣款不成功,受託人得停止繼續扣款投資。
- 委託人原申購之投資標的如係以「定期不定額」方式購買, 則原申購之該筆投資標的得於臨櫃、網銀及行動銀行異動為「定期定額」方式,反之亦可。
- 委託人定期不定額申購之境外基金如因故成為未核備基金時,本行將依最新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指示之處理方式辦理。
- 境內 ETF 定期不定額申購前,請先至臨櫃或網銀/行動銀行簽訂特約事項,始得至前述通路直接進行交易,但境外 ETF不適用定期不定額交易。
- 自 96/11 起,境內外基金定期不定額申購前,請先至臨櫃或網銀/行動銀行簽訂特約事項,始得至前述通路直接進行交易。
- 上述『最低投資金額』,僅供參考,實際之最低投資金額,仍需按基金公司之作業規範辦理。 例如:瀚亞投資系列基金南非幣計價類別之台幣信託最低基準扣款金額為每次每筆新台幣 7,000 元,減碼後最低扣款申購金額為新台幣 5,000 元。
●定期不定額基金轉換投資標的後,有關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基準淨值」及「基準扣款金額」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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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前之扣款狀態 |
轉換前(原基金)扣款 |
轉換前(原基金)使用之 |
轉換後新基金扣款 |
轉換後新基金使用之基準淨值 |
轉換後扣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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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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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轉換 |
N |
C |
N/A |
N |
嗣後客戶同意繼續扣款,則依轉換時新基金之淨值 |
嗣後客戶同意繼續扣款,系統原依原始投資標的所設定之扣款金額扣款;但如客戶重新設定則依客戶新設定之扣款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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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轉換 |
Y |
C |
N/A |
Y |
轉換時新基金之淨值 |
轉入時原基金之扣款金額扣款;但,如客戶重新設定則依客戶新設定之扣款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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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轉換 |
N |
N |
原基金之基準淨值 |
N |
如嗣後同意繼續扣款,則依轉換時新基金之淨值 |
嗣後客戶同意繼續扣款,系統原依原始投資標的所設定之扣款金額扣款;但如客戶重 新設定則依客戶新設定之扣款金額為準 |
|
部分轉換 |
Y |
Y |
原基金之基準淨值 |
Y |
轉換時新基金之淨值 |
轉入時原基金之扣款金額扣款;但,如客戶重新設定則依客戶新設定之扣款金額為準 |
備註:扣款狀態碼 Y:扣款 N:不扣款 C:結清
辦理基金業務各項費用
一、信託手續費
1.收取時機:每次投資時外(扣)收
2.收取費率:請至本行網站查詢
3.最低收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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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 |
單筆 |
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 |
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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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申購/贖回最低信託手續費*(註 1) 1.境外 ETF: 美交所美金 20 美元、 英交所美金 60 美元、 港幣 150 元、人民幣 120 元 2.境外股 票及境外特別股: 美金 20 美元、日幣 5000 元、 港幣 150 元、人民幣 120 元 註 1:若優惠後的信託手續費低於最低信託手續費,則最後會以最低信託手續費收取 |
1.台幣信託:NT$120
2.外幣信託:不限 |
NT$50 |
二、信託管理費:
1.收取時機:每次贖回時扣收
2.收取費率:年費率 0.2%(境內貨幣型0%;境外貨幣0.1%),依信託期間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中扣收
3.最低收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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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 |
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 |
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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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NT$200 |
美元 10 元 人民幣 50 元 英鎊 10 元 港幣 100 元 澳幣 10 元 南非幣 100 元 歐元 10 元 日圓 1,000 元 紐幣 10 元 加幣 10 元 |
三、轉換手續費
1.收取時機:每次轉換時外收
2.收取費率&最低收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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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U |
OB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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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每筆 NT$500 元。 2.原申購貨幣型基金如再轉換為信託手續費計費標準較高之其他基金時,應負擔信託手續費差額。 3.另應負擔各基金內扣或外收之轉換費用,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
1.每次收取最低轉換費用: 美元 20 元 人民幣 100 元 英鎊 20 元 港幣 200 元 澳幣 20 元 南非幣 200 元 歐元 20 元 日圓 2,000 元 紐幣 20 元 2.另應負擔各基金內扣或外收之轉換費用,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
四、轉申購手續費
1.收取時機:每次轉申購時內收
2.收取費率:境內外不同系列基金
3.最低收取費率:依一般贖回及申購程序所收取之費用辦理
【各境外系列基金轉換注意事項】
- 各境外系列基金之轉換淨值計價日請詳閱各境外系列基金之基金公開說明書與投資人須知,或可至基金資訊觀測站: (http://www.fundclear.com.tw)查詢。
- 基金交易可能遇有基金註冊地或投資地區因假日或其他情事而暫停交易或計算淨值,下單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相關規定亦以基金公司交易確認書及實際成交淨值為準,以下表格僅供投資人參考。
- 如遇該基金註冊地例假日或非基金計價日而無報價及該計價貨幣發行地(美國或歐盟)休市等因素時,「轉出╱轉入基金適用價格」將因此而延後。
- 依各基金公司規定,後收型基金之轉換僅限於同一股份類別(例:富蘭克林(F 股)僅能轉換至富蘭克林(F 股)) 。
以下表格僅供投資人參考,仍請以各基金公司所提供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為準。 - 下列系列基金茲因透過同一基金平台或其他規範,故其系列基金之交易適用淨值計價日詳如下所示:
( ※T 為交易生效日,淨值計價日均以營業日計算,例如: T+3 為交易生效日後之次 3 個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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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代碼 |
系列名稱 |
基金交易適用淨值計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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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安本標準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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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貝萊德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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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富達 |
轉出(T 日)、轉入(T 日),除了若為非現金基金轉入現金基金則為(T+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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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摩根 |
同註冊地:轉出(T 日)、轉入(T 日) 跨註冊地:轉出(T 日)、轉入(T+1 日) 特定基金轉換淨值適用日請詳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第二部分:一般資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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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瑞銀 |
轉出(T 日)、轉入(T 日);特定基金轉換淨值適用日請詳見說明或投資人須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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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安聯 (盧森堡系列)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惟(1)特定基金轉換及(2)安聯環球投資-盧森堡系列基金與安聯環球投資-德國系列基金互轉之淨值適用日請詳見投資人須知說明; 不同配息方式無法進行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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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百達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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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霸菱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011 霸菱系列基金與 051 霸菱傘型系列基金無法進行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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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景順 |
轉出(T 日)、轉入(T 日),但若轉出及轉入基金註冊地不同,要看註冊地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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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富蘭克林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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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
安聯 (德國系列) |
轉出(T+1 日)、轉入(T+2 或 T+3 日)及安聯環球投資-盧森堡系列基金與安聯環球投資-德國系列基金互轉之淨值適用日請詳見投資人須知說明;不同配息方式無法進行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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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施羅德 |
同註冊地:轉出(T 日)、轉入(T 日); 跨註冊地:轉出(T 日)、轉入(T+1 日);前述相同註冊地或不同註冊地基金之「轉出/轉入基金適用淨值計價日」,為正常情況下之規則,僅供參考。如遇轉換基金間之結算日不同、基金假日、計價貨幣假日或其他特別狀況時,「轉出/轉入基金適用淨值計價日」將依公開說明書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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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
聯博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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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新加坡大華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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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
駿利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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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
匯豐 |
同註冊地:轉出(T 日)、轉入(T 日) 跨註冊地:轉出(T 日)、轉入(T+1 日) 特定基金轉換淨值適用日請詳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第二部分:一般資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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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
亨德森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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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晉達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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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
法巴 |
轉出(T 日)、轉入(T 日);特定基金轉換淨值適用日請詳見投資人須知說明,另轉換時(需轉出及轉入基金當日同時皆有淨值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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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鋒裕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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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
德意志 |
轉出(T 日)、轉入(T 日);特定基金轉換淨值適用日請詳見說明或投資人須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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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
法盛 |
請詳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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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
PIMCO |
轉出(T 日)、轉入(T 日);不同配息方式無法進行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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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
瀚亞 |
請詳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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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
摩根士丹利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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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
美盛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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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
NN (L)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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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
資本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特定基金轉換淨值適用日請詳見投資人須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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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
先機環球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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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
MFS 全盛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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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
路博邁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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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
普信(盧森堡)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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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柏瑞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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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
霸菱傘型 |
轉出(T 日)、轉入(T 日), 051 霸菱傘型系列基金與 011 霸菱系列基金無法進行轉換 |
【申購/加入單位數分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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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種類 |
申購╱加入單位數分配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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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 |
投資生效日後約 3 ∼ 5 個金融機構營業日(貨幣市場基金為 2 ∼ 3 個金融機構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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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 |
投資生效日後約 3 ∼ 6 個金融機構營業日 |
※上述分配時間僅提供參考,若因基金公司作業或各基金另有規定,則分配時間不在此限。
【台外幣信託基金適用匯率說明】
| 申購交易「包含單筆及定期(不)定額」 |
依交易生效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採用受託人近上午十時左右之銀行牌告即期賣匯匯率為準。 |
|---|---|
| 贖回交易「包含單筆及定期(不)定額」 |
依贖回款項匯入受託人指定帳戶時,採用近上午十時左右之銀行牌告即期買匯匯率為準。 |
【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告知事項(投資標的為中國信託投信發行或代理之基金時適用)】
本行(受託人)謹告知委託人、受益人下述情事:依信託業法第 7 條,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 託投信)為本行之利害關係人,委託人以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方式投資(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轉換、 贖回、轉申購)中國信託投信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由中國信託投信擔任總代理人 之境外基金,均屬「信託業法」 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述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惟因本行對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 定權,故依同 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係屬不受限制之利害關係人交易。
【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告知事項(投資標的為由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受託買賣證券商時適用)】
本行(受託人)謹告知委託人、受益人下述情事:依信託業法第 7 條,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證 券)為本行之利害關係人,委託人以受託人對 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方式投資(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轉換、贖 回、轉申購)委託中國信託證券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均屬「信託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規範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惟因本行對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故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27 條 第 2 項規定,該等 交易係屬不受限制之利害關係人交易。
【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及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基金之風險預告書(以下風險預告書僅適用於前述兩類基金)】
台端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及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一、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 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 收益債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五、若投資之基金係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或為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基金時,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 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 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及應負擔之相 關費用。
六、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 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若您對上述有任何疑問或欲索取相關書類,歡迎致電本公司客服專線 02-27695000 。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本行及本行海外分支 機構為因應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事宜,自 103 年 7 月 1 日開始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相關規範,相關措施可能影響委託人/受益人權益。有以下幾點事項,需請 委託人╱受益人留意:
(1)本行將提供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同)關於委託人/受益人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括美國身分之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及 納稅人識別碼(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 TIN)、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全球來源之收入總額或付款總額等資料。
(2)若委託人/受益人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或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應向本行提供美國國稅局要求之 W-9 稅務表格 (Request for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Certification)。
(3)若委託人/受益人非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亦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委託人/受益人須提供非美國 人之相關身分證明表單(包含但不限於 W-8 系列稅務表格、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美國棄籍證明等)。
(4)委託人/受益人提交予本行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填報之美國國稅局稅務文件、 FATCA 身分別聲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若有不實將造成委託人/受益人 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委託人/受益人須自行承擔,本行不負擔任何責任。
(5)本條說明非屬本行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委託人/受益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6)本行為 FATCA 遵循業務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受益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本行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委託人 /受益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而得自存入委託人/受益人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行並得依約對委託人/受益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事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委託人/受益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委託人/受益人下列事項:
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蒐集之目的 :
信託業務
(一)、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及匯款業務」、「 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 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借存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合於營業登 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
(二)、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030 仲裁、訴願及行政救濟」、 「 040 行銷」 (包含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為管理被投資事業而建置資料庫並進行業務分析或產出報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 113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遵守與配合國內外洗錢防制、打擊恐怖份子調查與美國經濟制裁、美國與全球稅務申報」、 「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160 憑證業務管理(含 OTP 動態密碼)、「 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遵循業務(即為依法辨識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別,暨向美國當局或其他法定對象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 095 財 稅行政/稅務行政」。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例如姓名、 國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稅務居住者身分 、居住國家/地區、稅籍編號、 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出生國家及城市、影像、人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及興趣、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消費地點、消費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 Facebook、 LINE 等平台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 Cookie、行動裝置所在地等)、生物特徵(例如指紋、指靜脈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受託人與委託人/受益人往來之相關 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委託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四、個人資料來源:
(一)、受託人向委託人/受益人直接蒐集。
(二)、委託人/受益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三)、受託人向第三人(如:受託人所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受託人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受託人信用卡聯名/認同團體、受託人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設備廠商…等)蒐集。受託人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 Cookie ID…等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受託人(含受託人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受託人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 受託人母公司關係企業、 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 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受託人往來之保險公司、或與保險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戶政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財政部國稅局、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
(4)依法有權機關(包含美國國稅局)或金融監理機關。
(5)委託人/受益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受託人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受託人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6)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六、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受益人就本行保有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受益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受益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 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受益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 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受益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委託人/受益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800-024-365)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 www.ctbcbank.com)查詢。
八、委託人/受益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委託人/受益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受託人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委託人/受益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九 、關於受託人為 FATCA 遵循業務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受益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受託人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 委託人/受益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而得自存入委託人/受益人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受託人並得依約對委託人/受益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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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時機 |
收取費率 |
最低收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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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
每次投資時 外(扣)收 |
請至本行網站 點選各基金 基本資料查詢 |
單筆 |
定期(不)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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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境外基金 |
境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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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 信託 |
外幣 信託 |
NT$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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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20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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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
每次贖回時 扣收 |
年費率0.2% (境內貨幣型0%; 境外貨幣型0.1%) ,依信託期間計算,於贖回時自贖回款中扣收 |
單筆 |
定期(不)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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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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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NT$200 |
美元10元
南非幣100元 人民幣50元
歐元10元 港幣100元
紐幣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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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
每次轉換時 外收 |
DBU |
1.每次每筆NT$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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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 |
1.每次收取最低轉換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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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
每次轉申購時內收 |
境內外 不同系列基金 |
依一般贖回及申購程序所收取之費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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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後收型基金投資費用暨特約事項(共4頁)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合理期間內詳讀下列特約事項,或請本行人員協助詳細說明】
1、 後收型基金定義:本特約事項所稱後收型基金係指駿利(V股)、鋒裕匯理(U股)、NN(L)(Y股)、法盛(CT股)、施羅德(U級別)、路博邁(E股)、摩根(F股)、聯博(E股)、M&G(X級別)、富蘭克林(F股)、安聯(B股)、法巴(B股)、PIMCO(B股)、瀚亞(T3類型)、柏瑞(N類型)、瀚亞(S類型)、第一金(N類型)、群益(N類型)、富邦(N類型)、野村(N類型)、國泰(NB類型)、凱基(N類型)、富蘭克林華美(N類型) 、路博邁(N類型) 、安聯(N類型)、中信(NB類型)、聯博(N類型)、鋒裕匯理(N類型)、富達(N類型)、滙豐(N類型)系列基金及其他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境內外基金。
2、 每筆投資金額限制:受託人不接受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方式投資後收型基金,委託人以單筆方式委託投資後收型基金時,其每筆投資金額限制詳如下表所示。
基金系列 |
最低投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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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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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L)(Y股) 瀚亞(T3類型) |
鋒裕匯理(U股) PIMCO(B股) |
新臺幣100,000元(含) |
美元5,000元(含) |
柏瑞(N類型) |
瀚亞(S類型) 滙豐(N類型) |
新臺幣50,000元(含) |
美元5,000元(含) |
富蘭克林(F股) |
新臺幣100,000元(含) |
美元5,000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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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分贖回最低應留存信託本金限制:受託人得接受委託人指示以單位數或金額辦理部分贖回,委託人僅得 就下表所示之系列基金辦理部分贖回,且委託人辦理部分贖回後,應持有各系列基金之最低留存信託本金詳如下表所示。
基金系列 |
最低應留存信託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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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信託 |
外幣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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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利(V股) PIMCO(B股) |
鋒裕匯理(U股) 摩根(F股) |
新臺幣100,000元(含) |
美元5,000元(含) |
柏瑞(N類型) 鋒裕匯理(N類型) 富達(N類型) |
第一金(N類型) 凱基(N類型) 安聯(N類型) |
新臺幣50,000元(含) |
美元5,000元(含) |
基金/ETF/境外股票/債券/SN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ETF/境外股票/債券/SN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基金警語
【信託產品投資須知及風險預告:(請投資人審慎評估下列各項條文內容)】
1. 基金(包括具有定期配息之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信託本金發生全部虧損。
2. 基金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且投資人申購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基金之投資資產或標的。本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3. 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4. 投資前應詳閱風險預告及各該基金公開說明書,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前述文件併揭露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委託人可至本行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基金資訊觀測站或本行網站下載。
5.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6.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委託投資ETF或其他基金)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另委託人在持有基金期間,受託人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委託人可至受託人(即本行)網站 (www.ctbcbank.com)查詢境內ETF及其他基金之通路報酬,路徑分別為個人金融>基金/投資>ETF/境外股票介紹>訊息公告>信託報酬揭露及個人金融>基金/投資>基金介紹>訊息公告>基金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揭露查詢。其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與其他通路報酬最新變動情形,亦可至該網站及路徑查詢。
7. 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則申購手續費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0%~1.06%的分銷費(按基金日平均淨資產價值計算),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分銷費依各基金公司而有不同,請參考本行後收型基金投資費用暨特約事項及各基金之投資人須知),另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無需額外支付。
8. 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9. 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又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10. 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投資人應留意衍生性工具/證券相關商品等槓桿投資策略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詳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
11.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
12.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債券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指數型基金或募集之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債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或有可能投資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亦應留意相關風險。
13.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不含經金管會核准向證交所申請上市或交易之境外ETF)如有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者,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並經認可者得適用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列放寬前揭投資總金額上限至百分之四十之優惠措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雖可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又投資人須留意中國市場之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14. 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然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自行建構產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前者等級有所不同。
15. 境內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可能揭露貨幣風險,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含避險級別),投資人之慣用貨幣(持有或常用作交易之貨幣)如是新臺幣,則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時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亦即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投資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16.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應募人(即投資人)資格及投資範疇與淨值提供頻率皆與公開募集之基金有所不同,投資人投資前應詳閱該基金之投資說明書並確認已充分了解贖回規定及潛在之各種風險。
17. 另類投資型基金(Alternative Funds)之投資策略與一般傳統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不同,其投資策略較為靈活,投資標的較廣泛且極有可能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另類資產,且另類投資型基金如屬保本型基金,投資人須持有至基金到期,方可依其保本率保本。投資人投資前應充分了解另類投資型基金之投資風險並詳閱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18. 有關基金之ESG資訊,投資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基金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亦可至基金資訊觀測站ESG基金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ETF/境外股票/境外REITs警語
一、 ETF、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等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具投資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
二、 ETF、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均非存款,委託人(兼受益人)委託投資上述有價證券須自負盈虧。受託人受託投資之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固然符合我國主管機關所訂之「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相關函令規範;而受託人受託投資之境內ETF,雖亦係經金管會核准發行,惟均不表示絕無風險且不保本不保息,過往績效不代表未來必定獲益,且不保證最低投資收益。委託人(兼受益人)委託投資ETF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ETF之投資資產或標的。受託人及前述有價證券之發行機構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均可能遭遇解散、清算、移轉、股權分割、股權合併(或反分割)風險,該等風險及衍生之損失均由委託人(兼受益人)承擔。
三、 ETF、 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等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將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兼受益人)應就其自身委託之投資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投資境外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主要營運地區與所投資有價證券之交易市場國家之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四、 委託人(兼受益人)投資ETF、 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等有價證券,應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詳閱風險預告及產品公開說明書且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個別事件(市場風險)、稅賦、信用等風險,發行機構、證券商及受託人對上述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委託人(兼受益人)於委託投資前應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受託人受託投資前述有價證券已備有發行機構之公開說明書(含相關費用之揭露),委託人(兼受益人)可至受託人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受託人網站下載。委託人(兼受益人)同意受託人提供之原文公開說明書得不摘譯為中文。
五、 委託人(兼受益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往績效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投資標的之配息率不代表報酬率、過往配息率亦亦不代表未來配息率。ETF、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等之淨值或價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部分ETF亦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投資人應留意衍生性工具/證券相關商品等槓桿投資策略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詳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合成型ETF所持衍生性商品部位甚至可能超逾ETF淨資產價值,進而造成ETF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以致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故委託人(兼受益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六、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屬例示性質,故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兼受益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且確實評估風險,以免交易遭受無法承受之損失。
七、 ETF、境外ETF的配息可能由該ETF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此外, ETF及境外ETF大多採被動式管理,與共同基金主動式管理不同,基金經理人不會在逆勢時主動建立防禦部位。再者,境外ETF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須留意外幣之現金股利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八、 投資於中國之境內ETF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委託人(兼受益人)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九、 有關ETF之 ESG 資訊,投資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之ETF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亦可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 ESG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十、 其他投資ETF、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等境內外有價證券可能涉及之風險:
(一) 境內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內ETF)部分
(二)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ETF)部分
(1) 市場風險:資產淨值會因追蹤標的指數所在市場或產業之政經狀況,反應在利率、匯率與市場的預期而漲跌,導致該境外ETF的資產淨值增加或減少。
(2)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交易對手於契約到期前, 因發生違約事件而未能履行契約所約定之義務, 所造成之損失風險。
(3) 衍生性商品風險:當境外ETF使用衍生性商品複製標的指數績效時,若衍生性商品之市場價值為正值的交易對手違約時,將造成該境外ETF淨資產價值的損失,委託人即面臨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4) 抵押品風險:境外ETF之發行機構雖可能持有交易對手提供的抵押品,然一旦發行機構要行使處分權利時,抵押品的市值也可能遠低於當初抵押時之價值,而造成境外ETF損失。
(5) 有價證券借貸操作(security lending)風險:當境外ETF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操作(security lending)時,也會面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當借券者未依約定償還出借之證券時,該檔境外ETF可能因此產生損失。境外ETF之發行機構雖持有交易對手提供的抵押品,然一旦因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致發行機構要行使處分權利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會遠低於當初抵押時之價值,而造成境外ETF損失。
(6) 流動性風險:當造市者無法提供流動性時,委託人就面臨流動性風險。此外,委託人將因為所投資的境外ETF有使用衍生性商品而面臨較高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是因為這類商品的次級市場交易量少,價格亦缺乏透明度,會導致買賣價差擴大,使委託人於委託買進賣出境外ETF時須承擔較多的價差成本。
(7) 追蹤誤差風險:是指境外ETF資產淨值與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產生績效差異的風險。境外ETF是直接/間接追蹤或複製單一市場大盤指數、固定收益指數、商品指數或一籃子資產組合,委託人須承擔可能因境外ETF基金經理人追蹤策略失效或標的指數調整組成成份或權重而導致資產淨值落後其追蹤標的指數績效,這就是追蹤誤差風險。
(8) 資產淨值折價溢價風險:投資境外ETF實務上常面臨市場價格與資產淨值不一致的情形,市場價格主要受到次級市場上供給需求或市場的波動狀況影響,若境外ETF發行機構未視市況於市場創造或減少境外ETF發行量,則資產淨值折價溢價可能一直存在。
(9) 非分散風險(non-diversification risk):某些境外ETF只追蹤單一資產或指數,無法達到分散投資資產類型的效果,易造成報酬的波動幅度較大。此外,當某些境外ETF使用衍生性工具時,亦可能發生境外ETF之發行機構基於最大化投資收益目標,而只選擇一家衍生性商品的交易對手,致使該境外ETF的績效比較容易受到集中交易對手引發的信用風險影響。
(10) 匯率風險:當境外ETF的投資運用資產幣別跟境外ETF計價幣別不同時,委託人可能面臨匯率風險,特別是匯率大幅變動時將對境外ETF的價值造成影響。
(11) 稅務及其他風險:因委託人國籍或居住地不同而須適用不同之國家或地區之稅法,並可能因稅務政策或法規之改變致使委託人面臨需負擔賦稅增加的稅務風險。
(12) 高收益債風險:當境外ETF投資於高收益(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債券時,因此類債券的特性將使境外ETF面臨較高的利率、信用、流動性及評價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對政經情勢或公司發展前景相對敏感,往往價格波動幅度較大,且可能缺乏次級市場交易導致評價困難。高收益債發行機構有可能無法支付本息,因此通常被視為違約風險較高的投資。當經濟情勢衰退或利率上升時,可能會降低高收益債流動性,導致境外ETF之發行機構無法取得正確評價以衡量投資組合的價值,因而產生評價風險。高收益債若具有買回機制,高收益發行機構即可能依此機制於利率下跌時贖回原債券,進而迫使境外ETF之基金經理人,以當時市場上利率較低的債券取代原先利率較高的債券,造成境外ETF投資報酬下降。此外,高收益債交易成本(包含買賣價差)可能會大幅度變動而影響境外ETF績效。
(13) 評價風險:在某些情況下,境外ETF投資組合標的將使用評價技術而非市場報價決定價格。評價結果會根據不同評價方法而有差異。使用評價方式計算投資組合價值可能較使用市場報價的波動幅度為大。此外,境外ETF投資組合標的未必能以評價結果於市場上賣出,當投資組合標的必須以低於評價結果賣出時,將造成境外ETF資產淨值損失。
(14) 使用衍生性商品的風險(using derivative risk):境外ETF若使用衍生性商品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其承擔的風險與損失可能會超過投資於這些工具的金額,尤其是當產品使用槓桿操作時,衍生性商品的使用可能會使境外ETF的價值產生較劇烈的變化。另若衍生性商品與追蹤指數無法模擬追踪,可能導致境外ETF無法達成投資目標。在境外ETF交換契約(SWAP)的使用方面,若資產淨值因市場變化發生劇幅下跌時,有可能發生交易對手要求立即結束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境外ETF可能無法直接進入另一個交換契約或其他衍生性商品投資,來達到原先的投資目標,會造成績效不如預期的狀況。此外,若境外ETF透過期貨工具複製追蹤標的指數表現,會因正價差、負價差與到期轉倉換約問題而影響境外ETF的績效表現。
(三)境外股票(含存託憑證)部分
(1)市場風險:
a.由於經濟變化,或出現了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反應在利率、匯率與市場的預期而漲跌,致使股票的價格上升或下降。
b.因所持有股票之發行機構的一些變動,例如:公司經營方針錯誤、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導致其業績衰退,進而影響公司股票價格表現。
c.因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股價波動幅度變大。
d.委託人應注意股票發行機構之信用或信用評等,會適度反應股票發行機構之償還債務能力,若有發生信用評等調降,可能會導致股票發行機構之股價下跌導致投資損失。
(2)投資境外交易所交易風險:
a.投資境外股票應遵照股票發行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相關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差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之法令及相關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b.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因境外股票之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股票的能力,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3)流動性風險:
境外股票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暫停交易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僅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和市場風險。
(4)匯率風險:
投資境外股票,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5)稅賦風險:
a.受託人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稅款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贖回時辦理扣繳。若爾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時之預期。
b.課稅影響除息後報酬風險,因委託人指示投資境外股票掛牌國家(或地區)不同,對於投資股票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相關稅率規範亦不同,委託人委託投資之境外股票所適用稅務規範,仍應依股票掛牌交易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準。依美國稅法規定,非美國人購買美國掛牌股票,於配發該股票現金股利時,配息價金須預扣股利所得稅,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四)境外特別股部分
(1)市場風險:
a.由於經濟變化,或出現了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反應在利率、匯率與市場的預期而漲跌,致使特別股的價格上升或下降。
b.因所持有特別股之發行機構的一些變動,例如:公司經營方針錯誤、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導致其業績衰退,進而影響該公司所發行特別股之價格表現。
c.因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特別股價格波動幅度變大。
d.委託人應注意特別股發行機構之信用或信用評等,會適度反應特別股發行機構之償還債務能力,若有發生信用評等調降,可能會導致其所發行之股價下跌,並進而導致投資損失。
(2)投資境外交易所交易風險:
a.投資境外特別股應遵照股票發行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相關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差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之法令及相關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b.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因境外特別股上市之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導致買進或賣出特定境外特別股受到限制,並可能無法以委託人預期價格成交。
(3)流動性風險:
境外特別股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暫停交易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不足所衍生的相關風險。
(4)匯率風險:
投資境外特別股,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5)稅賦風險:
a .受託人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稅款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贖回時辦理扣繳。若爾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境外特別股時之預期。
b.委託人指示投資境外特別股掛牌國家(或地區)不同,對於投資特別股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相關稅率規範亦不同,委託人委託投資之境外特別股所適用稅務規範,仍應依特別股掛牌交易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準。依美國稅法規定,非美國人購買掛牌於美國之境外特別股,如遇配發現金股利時,配息價金可能須預扣股利所得稅,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6)收益中斷風險:
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董事會(或相關委員會)若決議當期不發放股利,委託人即無法獲得該期間股利,致委託人預期收益中斷,未發放金額亦不會累積至後續期間發放。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對於前述經決議不發放之股利,無義務將其累積併同後續股利發放。
(7)發行機構提前買回風險:
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有權利但無義務於指定日期(通常為發行日後5年,以境外特別股公開說明書記載為準)之後的任一時間點,經其所屬主管機關同意,且至少於一定期間(通常為30日,以個別境外特別股公開說明書記載為準)之事前通知後,向委託人買回其所投資之境外特別股。贖回價格為每股單位面額加計當期至買回日(含)之股息。
(8)發行機構再發行風險:
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有權利發行與委託人所投資境外特別股條件相同之境外有價證券,而與委託人所投資境外特別股構成同一系列之產品,並可能因此而導致委託人所投資境外特別股之市場價格下降。
(9)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
在境外特別股未發生違約或其他中斷事件之情況下,發行機構於到期日或特定日提早買回時保障償還特別股面額之100%。委託人若提前贖回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故而,若委託人選擇於特別股市場交易價格下跌時提前贖回,可能會造成委託人產生投資本金損失。
(10)投票權限制風險:
境外特別股之投資人無法參加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之股東會,委託人投資之境外特別股無表決權,委託人亦不會收到任何來自於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之股東會通知。
(11)無到期日風險:
於部分境外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中沒有到期日,此類特別股的利率風險較高,其市場價格波動也可能較大,委託人宜注意,通常此類境外類特別股會有提前買回條款,發行機構可於特定時間點將全部或部分境外特別股買回。
(12)最低收益風險:
境外特別股會依其類型之不同而就其品最低收益有不同之定義。例如發行機構可能發行境外特別股時訂有附註條款,載明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特別股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委託人宜注意,發行機構並未保證境外特別股投資人每年可獲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機構獲利狀況,由發行機構宣告配息與否。
(五)境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部分
(1)市場風險:
a. REITs價格波動風險:因利率及總體經濟環境的改變、不動產市場變化、REITs標的資產價格變化、REITs標的資產預期收益或實際經營狀況改變等因素,可能致使REITs的價格上升或下降。
b. 不動產價值變動風險:影響REITs標的資產價格的因素包括:總體經濟、政策面改革、不動產座落位置、近鄰地區土地及建物利用情形、近鄰地區公共設施及交通概況、近鄰地區未來發展趨勢、土地法定管制、土地利用情形、建物概況及周圍環境評估等。此外,若REITs標的資產數量少且過度集中於某一特定區位或性質時,將影響REITs價值穩定性。
c. 預期收益變動風險:當發生REITs之標的資產出租率下滑、租金下調、到期租約不獲續約、租戶無法如期支付租金、提前終止租約、重新簽訂新契約、相關訴訟程序延遲及無法如期追償違約承租戶之積欠租金等事件,或同業或異業加入競爭行列,將引發利潤率下降或出租使用率下降,而導致現金流入未達預期,可能影響REITs之標的資產租金收入之穩定性。
(2)流動性風險:
a. REITs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REITs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暫停交易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和市場風險。
b. 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當REITs標的資產為不動產而進行處分時,可能面臨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不易或無法於短期間將REITs標的資產變現,故可能影響REITs之價格。
(3)利率風險:
a. 利率上升導致REITs價格下跌之風險:當利率上升時,資金流向金融體系,可能衝擊資本市場,降低對REITs之需求,使得REITs價格下跌。
b. 利率上升導致借款成本增加之風險:REITs可能透過借款或舉債方式取得資金,再將資金投入相關資產及擴大營運,惟借款利率將依金融市場之變化而有所變動,利息支出亦可能因此而增減,影響REITs營運。此外,某些以投資抵押貸款為主之REITs,可能透過短期借款工具買入長期抵押貸款證券,當長短利差縮小或長期利率小於短期利率時,將導致REITs產生損失。
c. 以投資抵押貸款及抵押貸款證券為主的REITs,當利率下降時,可能面臨因借款人提前還款而影響REITs收益率。
(4)投資境外交易所交易風險:
a. 投資境外REITs應遵照發行機構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相關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差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之法令及相關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b.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因境外REITs掛牌之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REITs的能力,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5)財務槓桿風險:REITs可能透過借款或舉債方式,將資金再投入相關資產及擴大營運,可能使REITs財務槓桿擴大,影響營運穩定度並導致REITs價格波動度上升。此外,某些以投資抵押貸款及抵押貸款證券為主之REITs,因較常使用財務槓桿,可能造成REITs價格波動較大。
(6)集中度風險:某些類型REITs只投資少數或單一不動產標的或類型,若委託人投資該類型REITs,可能無法達到分散投資資產類型的效果,易造成報酬的波動幅度較大;此外,若某些類型REITs之標的資產收益來自對少數或單一承租戶之租金收益,可能導致租金收入波動幅度較大。
(7)資產淨值折價溢價風險:投資於交易所掛牌之REITs實務上常面臨市場價格與資產淨值不一致的情形,市場價格主要受到次級市場上供給需求或市場的波動狀況影響,資產淨值則依REITs定期重新估價或評價結果變動,故資產淨值折價溢價可能一直存在。
(8)匯率風險:當REITs投資的標的資產幣別跟REITs計價幣別不同時,委託人可能面臨匯率風險,特別是匯率大幅變動時將對REITs的價值造成影響。
(9)税務及其他風險:
a. 受託人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稅款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若爾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如買進時之預期收益。
b. 課稅影響除息後報酬風險,因委託人所指示投資REITs之掛牌交易所在國家(或地區)不同,對於投資REITs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相關稅率規範亦不同,委託人委託投資之REITs所適用稅務規範,仍應依REITs掛牌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準。依美國稅法規定,非美國人購買於美國交易所掛牌REITs,如遇配發REITs之現金股利時,配息價金須預扣股利所得稅,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10)衍生性金融工具風險:某些REITs可能透過利率交換契約(Swap Contracts)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工具來調整整體資產曝險程度。在REITs使用交換契約(SWAP)的方面,若資產淨值因市場變化發生劇幅下跌時,有可能發生交易對手要求立即結束交易,在這種情況下,REITs可能無法直接以另一個交換契約或其他衍生性商品進行投資,來達到原先的投資目標,會造成績效不如預期的狀況。
(11)放款風險:某些REITs可能涉及直接向不動產持有者或經營者放款,或投資抵押貸款及抵押貸款證券,若借款人不能或延遲償還本金或利息,可能造成REITs產生損失。
(12)不可抗力及其他災害相關風險:REITs標的資產可能因面臨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REITs標的資產價值減損或維護費用提高,進而導致REITs的收益下降。
(六)債券部分
(1)市場風險(Market Risk)
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市場利率變動所影響。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本金;反之,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2)信用風險(Credit Risk)
亦即發行機構可能無法履行清償義務之風險,債券持有人須承擔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因所有債券均有潛在的違約風險,即使是政府債券也須承擔政府的違約風險。同時,發行機構之信用品質下降也將導致風險增加。較低信用評級之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價格波動性較大。另外,發行機構信評的改變也會影響價格,例如三大信評機構(S&P、穆迪、惠譽)調降某一債券(或其發行機構)之信評,該債券之價格通常會下降。
(3)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債券一般多透過為店頭市場撮合交易,其撮合往往不如集中市場迅速且有效率,受託人無法保證贖回指示單均可成交,尤其是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此外,在流動性缺乏、交易量低迷或信評有疑慮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若希望賣出所持有之債券,有可能發生市場撮合成交不易之情事,甚至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債券持有人有可能必須持有本債券直至到期。
(4)交易提前終止之風險(Early unwinding Risk )
債券持有人如在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債券時必須以當下之次級市場價格出售。當次級市場價格(如果有的話)下跌,而債券持有人又選擇不持有至到期決意提前賣出時,債券持有人可能會面臨次級市場債券交易價格下跌而導致投資本金之損失。另債券持有人尚須支付因提前終止契約所發生之全部成本、費用或違約金,以致於可能無法收回全部投資之信託本金。
(5)事件風險(Event Risk)
該債券之發行機構如遇重大事件(諸如發行機構國內發生水災、公衛等突發之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國際政治環境丕變,石油危機及戰爭等),將影響債券評等或延遲交割或延誤付款或損及投資本金。
(6)國家風險(Country Risk)
指本債券發行機構的註冊國如發生因政治、經濟、天然災害或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造成金融市場的波動,將導致債券持有人的損失。
(7)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
a. 本債券之發行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等,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可能限制發行機構支付現金及/或交付證券的能力,使得現金/證券交割日期延後甚或無法交割。
b. 委託人(兼受益人)了解且接受,如申請買進或賣出外國債券後,交易商無法履行交割義務時,委託人(兼受益人)將自行承擔交易商違約交割之風險,亦即無法順利買進或賣出外國債券,且買進或賣出指示立即失效;委託人(兼受益人)如欲重新申請買進或賣出外國債券,則必須自行承擔價格波動之市場風險。
(8)稅務事件提前贖回風險
若因稅法或稅務改變,致發行機構義務增加時,發行機構有權提前以公平市場價格或每單位100%單位面額買回債券,以致委託人(兼受益人)須提前贖回而造成損失。
(9)稅賦風險
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任何外國債券收益的稅務處理方式,應遵守委託人所在當地稅務法規。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委託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本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本債券之收益將受發行機構與委託人所屬稅制之影響,如遇相關稅務法規之變更,本債券之收益將不等同於發行時之預期。
(10)最大可能損失風險
在最差的狀況下,委託人(兼受益人)最大可能損失將為所有本金及利息。
(11)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本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前述說明僅係例示投資債券之主要風險。若想詳細了解投資債券之相關風險,敬請詳閱各債券產品說明內容暨風險預告書。)
(12)其他風險
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本商品投資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債券風險說明
投資一定有風險,請詳閱各債券「債券產品內容說明書」及「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債券特約事項暨風險預告書」
- 市場風險(Market Risk):自正式交割發行後,通常債券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到市場利率變動所影響。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升。然一些非投資等級(評等未達BBB-)債券對經濟循環較為敏感,利率下跌時,市場價格可能亦會下跌。此外,債券市場價格之波動度還可能會因到期日長短、票面利率高低、政治、法規及經濟等風險因素變化而有所不同。
- 信用風險(Credit Risk):任何債券均有違約風險,委託人(兼受益人)需承擔發行或保證機構(含政府機構)信用評等調降以及無法履行支付義務之風險。若發行機構或其母公司之信用品質下降以致信評被調降之可能性增加,易造成債券價格下跌;若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倒閉、破產或其他無法履行清償責任之違約事由,委託人(兼受益人)最大可能損失為利息收入與到期面額之返還。
-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一般債券多為店頭市場撮合交易,交易往往不若集中市場迅速且有效率,委託人(兼受益人)如擬於到期前指示提前贖回債券將無法保證成交。此外,在流動性缺乏、交易量不足或信評有疑慮的情況下,委託人(兼受益人)若希望於此時提前贖回所持有之債券,可能發生撮合不易或無法依委託人(兼受益人)原本預期價格出售,進而造成投資本金損失的狀況,甚至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兼受益人)可能必須持有債券直至到期。
- 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 ):委託人(兼受益人)如欲提前贖回所持有之債券時,須依當時市場價格成交。遇債券市場價格下跌,委託人(兼受益人)選擇不持有至到期反而提前贖回時,可能面臨贖回價格低於原始申購價格而導致投資本金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原始投資本金。
- 發行機構提前買回風險(Early Call Risk):部分債券有買回條款讓發行機構於特定日期以特定價格買回此債券,於市場利率變化時,可能加速債券的買回。另若因稅法與稅務改變等因素,增加發行機構義務,發行機構有權提前以公平市場價格或100%票面金額買回債券。
- 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不論是委託人(兼受益人)本身於次級市場贖回債券或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權利致債券提前到期,委託人(兼受益人)之下一個投資標的可能無法提供與之前相同的收益,進而產生再投資風險,亦及委託人(兼受益人)若選擇將因提前贖回所收取款項再委託投資,可能僅能投資預期收益較原投資債券差之商品。
- 事件風險(Event Risk):發行或保證機構如遇重大事件(包含但不限於公司破產、重整、清算、合併或分割事件、稅法稅務改變、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可能導致債券評等變化、延遲交割、延誤付款或損及投資本金等狀況發生。
-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因政治、經濟、天然災害或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兼受益人)的損失。
- 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1)發行、保證或計算代理機構之註冊國或券款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等,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可能限制發行機構支付現金及/或交付證券的能力,使得現金/證券交割日期延後甚或無法交割。(2)委託人(兼受益人)申請申購或贖回債券後,若交易商無法履行交割義務時,委託人(兼受益人)將自行承擔交易商違約交割之風險,亦即於表定之債券交割日無法順利買進或賣出外國債券。
- 稅賦風險(Taxation Risk):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提前贖回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賦。委託人(兼受益人)須完全遵守並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賦。債券之收益將受發行機構與委託人(兼受益人)所屬稅制所影響,如遇相關稅務法規變更,債券之收益將不等同於發行時或委託人(兼受益人)申購時之預期。
- 持有次順位債券風險(Subordinated Bond Risk):此類型債券係指一旦債券發行機構遭受清算時, 其債權清償順序次於一般債權人之債券,故委託人(兼受益人)若持有次順位債券,必須等到發行機構償還所有的一般順位的負債與債券後,才可向發行機構請求償還,風險較高。
- 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若委託人(兼受益人)於投資之初係以非債券計價幣別之資金換匯後再委託投資本產品者,需留意債券持有期間之孳息及到期返還款項均以債券計價幣別計付,如委託人(兼受益人)欲將所受領之債券本息款項轉換回前述非投資債券計價幣別之原始資金時,可能產生換匯後金額低於原始資金金額之匯兌風險。
- 人民幣相關特別風險(Particular risks in relation to CNY):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CNY)目前仍無法自由兌換。在過去幾年裡,中國政府雖大幅鬆綁透過經常帳所進行之正常外匯兌換交易的控制。不過,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兌換仍有管控。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銀(香港)有限公司之間達成的「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了結算和清算系統。不過,目前香港市場的人民幣和人民幣計價之資產規模是有限的,且其增長面臨中國相關外匯法律和其他監管之約束。本商品並不保證所示之相關條款能夠永久提供人民幣資金,亦不保證人民幣能夠永久供應不虞或其供應不受限制。人民幣兌外匯的價值受中國人民銀行、國際政治經濟條件、以及許多其他因素影響。因此,對於那些有意將商品出售或贖回的款項兌換為其他幣別的投資人,該其他幣別與人民幣間的匯率波動不容忽視。其他國家(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風險的變化與前景亦可能對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影響以人民幣定價或參考人民幣匯率的商品價值。
- 具有損失吸收特性的債務工具風險(Loss-Absorbing Feature Risk):此類型債券係指因應BASEL III及公開說明書規範,有可能被視為具有損失吸收特性的債務工具。當此類型債券之發行機構被所屬主管機關判定為無法繼續經營(non-viability)時,主管機關有權利啟動內部紓困權力(bail-in power),將此類型債券轉換為發行機構的普通股票或進行債券本金減記。故委託人(兼受益人)若持有此類型債券,可能影響委託人(兼受益人)債券配息領取及原始信託本金(依債券總面額計算)的返還。最大可能損失為利息收入與到期面額之返還。
結構型商品風險說明
請詳閱結構型商品風險說明
- 包含最低收益風險、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再投資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交割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閉鎖期風險等等。
-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具有一定風險,本行不擔保委託人( 兼受益人) 於本項投資之原始投資金額、收益以及管理、運用績效,委託人( 兼受益人) 應自負盈虧。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款,故不受受託人所投保之銀行存款保險之保障。本項投資可能會面臨投資標的本身或發行機構之債信下降及運用之損失、或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投資風險,前述相關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 兼受益人) 自行承擔。
此外,投資此類商品相關風險可歸納如下:
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
最低收益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亦即在最差的狀況下,委託人將損失所有本金及利息。
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
發行或保證機構未發生違約情事,於到期時,將返還__%原計價幣別本金。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應依本境外結構型商品是否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予以揭露,例如:
(一)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次級交易市場,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委託人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直到滿期。
(二)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無次級交易市場,對於委託人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委託人有可能持有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直到滿期。
信用風險(Credit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____,委託人須承擔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本境外結構型商品持有期間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機構所保證。
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境外結構型商品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事件風險(Event Risks)
如遇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發行或保證機構及本境外結構型商品評等下降(rating downgrades)、違約或本境外結構型商品價格下跌。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s)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s)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
所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代理人名稱)將有權依誠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有本金及利息。
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
通貨膨脹將導致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實質收益下降。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Call Risk)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權利,委託人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本金轉換風險(Convertible Risk)
境外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 閉鎖期風險(Lock-up Period Risk)
因委託人於境外結構型商品閉鎖期間不得贖回所產生之風險。
其他
1.配合「信託業者核發及控管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實體服務證之實施程序及配套規定」等相關規定,向本行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行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行申請查詢「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審定及教育訓練系統」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登錄情形,以利客戶確認該等人員確為符合資格且依法登錄之信託業從業人員。
2.客戶得向其所屬分行之作業主管以口頭或書面(格式不拘)進行申請,本行人員於完成查詢後將結果口頭告知客戶或提供查詢結果畫面供客戶觀看確認。